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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武漢6月20日電(“中國網事”記者馮國棟 王昆) 日前,武漢市武昌交通大隊向河北省高陽縣委發出的一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讓河北省高陽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孫宗琪5月初在武漢的公車私用問題浮出水面。事發一個月後,仍遲遲未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麼原因導致公車事故定責難?
  一份事故通知書牽出一起公車私用涉嫌肇事逃逸案
  據武漢市武昌交通大隊民警介紹,5月6日,武昌區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門前路段發生一起小轎車與兩輪電動車交通事故。小轎車逃逸,有人員受傷。民警接警後趕赴現場處置,電動車乘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經武漢交警調查:肇事車為冀FDM023小型轎車,事故與高陽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孫宗琪有關。
  記者從高陽縣紀委瞭解到,高陽縣有關部門在武漢交警發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後進行調查,初步認定,5月3日,孫宗琪安排縣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員,駕駛政法委的公車(冀FDM023)帶著他和妻子,去看望在武漢工作的女兒。當日下午4時左右,孫宗琪一行3人到達武漢市,併入住武昌區中山路路易100城市酒店。
  高陽縣委認為孫宗琪公車私用問題屬實,依照相關規定,已免去其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職務,高陽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至於公車私用引發的交通事故,武漢交警和高陽縣有關方面則觀點不一。
  高陽縣有關部門通報稱,5月6日早晨6時左右,孫宗琪一行準備乘車返回高陽,在車輛從酒店門口停車區開向便道時,幾輛電動自行車駛過,一輛車倒在便道上,司機下車和一名路人將電動車及摔倒人員扶起,確定對方無礙後離去,當時雙方均無異議。
  武漢市公安交管部門則表示,監控記錄顯示,孫宗琪乘坐的小汽車確實發生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發後,未主動接受武漢交警調查,涉嫌肇事逃逸,傷者在事故次日死亡。
  一個月仍未出具事故認定 交警稱調查遇阻
  為何事發後一個多月還未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高陽縣紀委通報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規定,該事故由武漢市當地交警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記者瞭解到,事故發生後,按照高陽縣委要求,高陽縣政法委安排一名副書記和一名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多次去武漢,與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積極溝通協調,處理此事。
  武漢交警部門指出,按照國家對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和肇事車輛須到事發地接受調查和處置。當地政法委和交警部門派出專員前來武漢協調,沒有責成當事人以及事故車輛前來接受調查。這樣對事故處置沒有幫助,也不利於公正、公平處置事故。
  武昌交通大隊民警稱,遲遲未做出事故認定,主要是因為在事故調查中遭遇了阻力。武昌交通大隊副隊長施文俊說,“頭一次遇到對方如此不配合的情況。”
  據武漢交警方面介紹,事發後,肇事司機沒有主動接受調查,而是將車輛開回河北。武漢公安交管事故處置民警主動前往河北高陽取證,但遭遇了高陽縣委有關部門推諉,當地有關部門以“領導出差”“領導開會”等原因,拒絕出面協助調查,武漢交警在當地調查處理時間長達7天。
  處理案件的民警說,6月13日,高陽縣委方面派代表來武漢待了半天,與交警進行了2個小時的交流,始終不跟死者家屬見面。
  公車私用事故定責難在哪兒?
  武漢交警表示,目前仍在對此案進行調查,死者死因與事故的關係還有待法醫做出結論。交警將在全面取證後,依法依規做出事故認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此前,一些地方也發生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有報道稱,今年3月,湖南市民黃小雄一家被桂陽縣檢察院公車撞倒,造成一死兩重傷的慘劇。據檢察院方面稱,公車系被違規私用。事後,檢察院承擔了黃家的部分醫療費,並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賠償約60萬元,此筆款項據知情人透露很可能系“公款”。
  那麼,公車私用出現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該由誰來擔責?
  武昌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施文俊說:“凡是車輛肇事,不論是公務車還是私家車都要承擔責任。在事故處理上,公務車沒有特權。”
  武漢重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牧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定責索賠一般遵循三步:一是交管部門區分駕駛者和被撞方的責任。如果確定被害人沒有過錯,駕駛方要承擔全部責任;二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定責,在車輛保險範圍內,保險公司應承擔部分責任。三是超出保險公司承擔範圍的,要由肇事車主來承擔。
  李牧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車主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既可以是個體,也可以是行政單位。“既然是公車,就要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公務車因私用出現事故,車輛所在單位存在一定行政過失,管理失職,民事上有過錯,需要為事故承擔一定責任。”
  “但要明確一點,公車私用出現事故,行政單位雖然要承擔行政責任,但這種責任是有限的,行政單位不是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應是具體駕駛人,或者是給駕駛人發出指令的上級領導。”李牧說。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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