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上午,廣西貴港市平南縣警察胡平涉嫌故意殺人案在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ssd固態硬碟比較庭審理。2014年2月13日上午9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胡平(原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涉嫌持槍故意殺人案。圖片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中新網貴港2月13日電 (記者 王剛洪堅辦公室出租鵬林浩)廣西警察槍殺孕婦案13日在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稱,案發前,胡平正協助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刑偵大隊民警劉某、羅某在平南縣大鵬派出所調查案件。
  檢方提供的材料顯示,被告人胡平,男,1980年8月出生,瑤族,大專文化,廣竹北買屋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平南縣人,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原民警。
  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胡平2013年10月29日被貴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二手餐飲設備台北由貴港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貴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平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3年11月7日向貴港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港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貸款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檢方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協助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刑偵大隊民警劉某、羅某在平南縣大鵬派出所調查案件。同日19時許,被告人胡平與劉某、羅某到大鵬鎮的兄弟酒家吃飯喝酒。21時許,由劉某駕車搭載胡平與羅某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平南縣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因醉酒下車併在街上吵鬧,22時24分,被告人胡平用其隨身佩戴的“六四”式手槍在該街道“老牌螺螄粉店”店門前道路上開一槍,接著闖入店內問是否有奶茶,當店主說沒有時,被告人胡平即朝天花板開了一槍,接著朝店主蔡世勇、吳英夫婦連開三槍,被害人蔡世勇被子彈擊中右肩膀,被害人吳英(孕婦)被子彈擊中頭部及手部、胸部。被害人蔡世勇見妻子吳英被擊中,即上前搶奪胡平手中的槍支,兩人爭搶至店外的街道上,被聞訊趕到的大鵬派出所民警分別控制住,併在蔡世勇的手上繳下胡平使用的“六四”式手槍(槍號:18008107)。公安民警將被害人蔡世勇、吳英夫婦送大鵬鎮衛生院搶救,將被告人胡平帶回派出所。23時許,被害人吳英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蔡世勇的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害人吳英系被槍彈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檢方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槍支、彈頭、彈殼等物證,抓獲經過、點菜單、戶籍證明等書證,劉某、羅某等證人證言,被害人蔡世勇陳述,被告人胡平供述,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屍體檢驗鑒定、槍彈痕跡鑒定、乙醇定性定量檢驗、物證鑒定等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檢方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警務人員開槍射擊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案件審理過程中,最大的焦點之一是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書。當天庭審中,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一名醫生作為證人出庭,宣讀醫院的司法鑒定書,鑒定胡平在案發當時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司法鑒定書,胡平等人當時共飲用了10.8斤的白酒,經檢驗,胡平當時已達到了醉酒程度,但是鑒定報告陳述這種醉酒狀態並非是胡平本人無法選擇的,也就是說胡平在當時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
  庭審中,被告人胡平對於審判長的一些問話,他沒有做更多的辯護意見。大部分以“是”來回答。此外,本案被害人吳英的家屬,也到庭旁聽。他們不但旁聽,還有一位家屬坐到了訴訟代理人的位置,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原告參與此次庭審。  (原標題:警察槍殺孕婦庭審回顧案發經過 胡平多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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